普法讲堂|醉酒骑车受伤
共同饮酒者都要担责吗
基本案情:小张召集小赵、小孙和小李三人一起聚餐。开席前,小赵因家中有急事提前离开。聚餐结束后,小李骑电动车离开。因饮酒过量,小李在回家路上摔伤。
专家点评:本案中,小张和小孙应当对小李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,而提前离开的小赵则没有责任。首先,小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。其次,小张作为聚餐的组织者,小孙作为共同饮酒人,均有义务照顾醉酒的小李,但小张和小孙却未劝阻或护送,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。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(“中国普法”微信公众号)